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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入户办理,成为莞城了,就差那么一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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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最新东莞入户新政细则
 
  一、申请对象
 
  (一)基本条件。申请入户我市,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:
 
  1.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、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。
 
  2. 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;超生的,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,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;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,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。
 
  3. 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,无刑事犯罪记录。
 
  (二)人才准入条件。符合基本条件,年龄在50 周岁以下
 
  (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,不作年龄限制),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,可提出入户申请。
 
  1. 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;
 
  2. 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;
 
  3. 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;
 
  4. 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;
 
  5. 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;
 
  6. 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、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,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 3 年;
 
  7. 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;
 
  8. 本省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;
 
  9. 来莞创业、就业,且未在国(境)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;
 
  10. 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,在莞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000 元以上;
 
  11. 在莞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1 年以上、依法纳税、吸纳就业5 人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 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;
 
  12. 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。
 
  本细则所称“以下”不包含本数,“以上”均包含本数。经认定评选的东莞市特色人才,按照《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》规定,直接到部门办理入户。
 
  二、申请方式和地点
 
 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,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受理审核,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、监督指导。
 
  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(含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),可向自有产权居所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;无自有房产的,可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。
 
  三、资格申请所需资料
 
  申请人申请时,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(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,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,下同)。需随迁人员的,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。
 
  (一)基本资料。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,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:
 
  1. 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(属于引进人才的,提供企业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,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)。
 
  2. 计划生育证明(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(街道)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,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)。
 
  3. 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,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。
 
  4.在莞就业、经商证明材料。(1)就业的,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,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(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);(2)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,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;(3)经商的,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;(4)代理制保险营销员,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。
 
  5. 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:(1)迁入本人名下自有房产的,
 
  提供《房地产权证》(未办理《房地产权证》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《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》);(2)迁入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自有房产的,除提供《房地产权证》(未办理《房地产权证》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《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》外,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的关系证明(包括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、户口簿、收养证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);(3)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,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,单位同意入户证明(盖单位公章);(4)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,免交本项依据材料。
 
  6. 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。
 
  (二)资格资料。申请人须按达到的准入条件类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:
 
  1.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(证书须在“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”首页的“专业技术资格查询”栏目进行查验。不能在该栏目作出查验的,请按以下要求操作:(1)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各省自行组织考试取得的职称证书,可通过国家或各省核查,不能在核查的,持证人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;(2)在广东省内通过评审、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,可通过发证机关核查,不能在核查的,持证人应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、考核认定表或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;(3)广东省外通过评审、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,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)。
 
  2.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(证书须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查验,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,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书验证证明;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名录、证书查验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)。
 
  3.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(证书须在“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”、“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”或“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”作出查验,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,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书验证证明)。
 
  4. 本科以上学历证书、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(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,无须提供学历验证证明,只须提供学信网有效的验证码)。
 
  5. 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、劳动合同(由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在莞上岗的社工名单核对查验)。
 
  6. 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非全日制本科、全日制大专学历证书(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3 或4 点要求作出查验;缴纳3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情况,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)。
 
  7. 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、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(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4 点要求作出查验)。
 
  8. 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,本省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(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对照上述第3 点要求作出查验)。
 
  9. 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(留学人员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申请出具)。
 
  10. 地税部门出具的工资薪金纳税情况证明。
 
  11.工商营业执照副本(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)、税务登记证、企业参保员工名单(吸纳就业情况、参保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对照企业参保员工名单,通过与社保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查询审核;申请人及其企业吸纳的5名以上的员工须在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,且目前为参保状态。企业登记注册情况、依法经营情况、纳税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直接查询审核;企业有非法经营、偷税漏税、欠薪等违法行为的,不予受理)。
 
  12. 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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